借款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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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0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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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借款种类。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下列第_______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3、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的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包括BP机或手机)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列举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 借贷条款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获清偿,或贷款人根据借贷条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获清偿的,贷款人即有权处分质物(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 若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质人承担.

  提前兑现定期储蓄存单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储蓄存单行使抵销权的方法处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9日颁布的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抵押条款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有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明等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应将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四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合作。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估价、鉴定、登记、过户、保管费及诉讼费用等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借贷双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需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签定合同。

  第五十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贷款人不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有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而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从贷款人实际支付之日起按活期存款计收利息。

  第五十四条 补充条款

  (一) 授权条款:借款人授权贷人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助学贷款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需采集的内容。对于上述授权,借款人已经清楚并全面理解。

  (二) 特别提示: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信用记录将被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并将产生重要影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合同附件:

  1、

  2、

  3、

  4、

  5、

  6、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1(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人2(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行[ ]支行[ ]年[ ]品种[ ]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附件______

  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协议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第一条 本协议作为_________号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别约定。

  第二条 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后____日内,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_____;生活费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由贷款人每月(季、年)___________日前(2、8月份不发放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工行开立的帐号内。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人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若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

  第四条 借款的展期: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或因病休推迟毕业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但应在首期还款日1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合同并生效后,借款方得以展期。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向贷款人提供学习期间及今后就业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并如实告知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定书》,保证在毕业后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协议。

  4、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于每学年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学年提款手续。

  第六条 介绍人承诺:

  接受所在学校的委托,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协助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助学贷款基本情况档案;

  5、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七条 见证人承诺:

  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贷款人、介绍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现居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3、督促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息的义务;

  4、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5、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约定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院或定居、退学现象;

  4、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有权在借款人学校内或各种媒体、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地址、就读学校或就职单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供有关信用评估机构。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连同借款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就读学校:

  就读专业: 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有效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父亲姓名: 借款人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 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介绍人(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1(签字): 见证人2(签字):

  与借款人关系: 与借款人关系: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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