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学习体会(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www.jcjmh.co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一百万元,发生事故的处罚最高可达二千万元等。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以及与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处罚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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